中国加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监管 |
| 作者 : 胡先生 发表日期 : 2010-12-15 16:45:13 |
中国加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监管 为确保中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,去年12月中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通知(国质检检函[2007]1011号), 要求加强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管,主要内容有: 1.从通知下发之日起,对《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》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,除实施检疫监管外,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。 2.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(地区)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,输入国(地区)没有要求的,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(详见国家和地区木制品、家具产品甲醛、重金属、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)。 3. 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。 4. 地方检验检疫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、卫生、环保要求的油漆、胶黏剂、人造板材、布料、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、甲醛、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,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;检测报告必须来自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认可的实验室。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。 输入国(地区)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,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。 5. 企业报检时,除提供按照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所需单证外,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、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。 有关该通知详情,以及《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》和《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、家具产品甲醛、重金属、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》的具体要求。 如有任何疑问,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13556701717。 |